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制度》,經北京上市公司協會2024年3月6日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制度》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2024年3月6日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制度
(2024年3月6日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保障本會依法依章規范運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及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各部門、各工作委員會支持監事會依法依章履職,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二章 監事
第四條 本會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序。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推薦監事人選過程中,本會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黨組織、監事會、會員、員工代表等方面意見。
第五條 本會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監事工作,個人信用良好;
(六)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監事:
(七)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八)有刑事犯罪記錄;
(九)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決的。
第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財務人員、秘書處工作人員以及本會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不得從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中產生。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列席本會理事會等會議,并可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受監事會委托,查閱本會活動和財務相關資料;
(三)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八條 增補監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確認。在未經確認之前,補選的監事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監事辭去職務,應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監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經確認后,其監事資格自監事會同意確認之日起失效。
監事要求退會的,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表決同意后,其擔任的社團職務權利、義務同時終止。
每個監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監事職責。單位調整監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監事會確認備案。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九條 本會監事應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依法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不得領取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為本人、親友和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提出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何要求,不得違反廉潔自律有關制度和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會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章程規定啟動罷免程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失職、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發現本會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
(三)編造虛假監督檢查報告的;
(四)有違反本制度第九條所列禁止行為的。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監事會由9人組成,設立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全體監事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監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監事、秘書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對本會的財狀況進行監督,審查本會會費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監督本會換屆選舉工作和增補、退出事項;
(八)督促本會理事、負責人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九)處理會員的申訴,監督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處分決定;
(十)對本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十一)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和爭議,必要時召集內部爭議調解會議;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代表全體會員的意志履行監督職責,對重大會議議題和重大決策事項,監事會應當充分了解會員意見,及時向理事會反饋,提出建議。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十五條 監事會召開前,由監事長提前征集和確定議題。根據議題需要,須提前征求相關方面意見,重要議題須提前聽取黨組織意見。
監事長須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告知會議議題并發放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單位人員或其他監事作為委托人出席會議,委托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監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監事3次不出席監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監事資格。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監事會定期會議的決議和臨時監事會的決議均屬于監事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應采取舉手表決方式,監事長選舉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 必要時監事會可以邀請黨組織負責人、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本會有關人員參加監事會會議,回答監事會會議議案相關問題。
當理事會議的決策表決事項與涉及的列席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時,該監事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會議結束后,形成會議記錄、紀要,由出席監事和記錄人員當場審閱并簽字確認。
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作為協會檔案由秘書處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監事會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內容包括:
(一)標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監事會第Y次會議。
(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三)出席監事的姓名;
(四)會議議程;
(五)監事發言要點(通訊表決召開方式除外);
(六)每一議案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本會存在嚴重違規問題時,監事會或監事有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直接反映情況的權力。
第五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監事長是監事會規范運行和發揮作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職權和會員大會授權開展工作,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督促監事履行職責,及時向會員大會報告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有知情權,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須配合監事會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工作機制,做好日常溝通聯系與服務工作,確保監事會與理事會的信息對稱,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及各機構要嚴格落實監事會監督要求,建立整改工作機制,對于監事會發現需要自行糾正和整改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和反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須妥善保管有關會議記錄、提案、工作報告以及監督檢查工作相關的檔案資料。換屆時,監事會應向秘書處進行移交。重大決定、決議、提案應及時向本會會員、黨組織、理事會、員工等通報,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相關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作出的監事會決議,經查證屬實,由理事會提出處置意見,經會員大會通過后執行。
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本會第六屆監事會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向全體會員公告后生效實施,原《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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